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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实施指纹见证取样送检管理的通知
2014/8/21 11:20:17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文件
常建〔2014〕202号
    
    
关于在我市建设工程质量
检测活动中实施指纹见证取样送检管理的通知
 
各辖市(区)建设局(委)、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的监督管理,规范见证取样送检工作,保证检测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送检委托实行指纹见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与检测机构签订书面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并载明见证单位、见证人员姓名、见证号等基本信息;办理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时,应提供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出具的见证人员授权书,明确见证人员。
二、监理(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按要求配备足够的见证人员(每个项目至少配备1-2人),负责取样和送检等现场见证工作。见证人员对送检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样品送检时,见证人员必须对检测样品全程见证,并至检测机构进行指纹确认。
三、检测机构应安装见证人员指纹识别系统。检测机构接收见证检测样品时,除应核对检测样品外,还应通过指纹识别系统核对见证人员身份。见证人员在指纹器上操作,如身份确认,检测机构方可接受检测样品委托;如出现见证人员指纹无法识别、与指纹库中信息不符、与检测合同约定的人员不符等情况,检测机构应拒绝接收样品,更不得开展检测。
四、见证取样员指纹信息录入。从事见证取样工作的人员需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到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材料监督科(联系电话: 0519-86997301)领取“见证取样员证”,同时将指纹信息录入数据库。
五、见证取样员变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中约定的见证人员发生变更,应由建设单位将见证人员变更手续书面告知质量监督部门、质量检测机构后,方可进行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员更换工作单位时,需现工作单位出具变更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见证取样员本人带“见证取样员证”原件,至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变更手续。
六、指纹见证取样送检管理自2014年9月1日开始全面试运行,时间为两个月。试运行期间,凡已入库的见证人员要求使用指纹识别系统,实行指纹见证。检测单位必须严格核查见证人员信息,如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七、指纹见证取样送检管理自2014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检测机构必须使用指纹识别系统进行样品委托。未进行指纹见证送检的样品,检测机构必须在检测报告上盖“无见证检测”章,无见证送检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应高度重视见证取样送检工作,严格执行见证人员指纹识别管理制度。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大对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力度,对违反规定的,应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查处,记录不良行为,扣除相关单位信用分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O一四年八 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