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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建管[2014]010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通知
2014/7/28 21:57:30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监理人员的从业管理,规范监理人员现场行为,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工[2007]16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监理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监理人员从业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任命,可担任一、二、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二、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取得《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的监理人员,下同),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任命,可担任二、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三、取得江苏省监理工程师或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不含二级)证书的监理人员,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可担任一、二、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四、取得江苏省监理工程师或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监理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可担任一、二、三级建设工程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
五、取得《江苏省监理员考试合格证书》的监理人员,可担任监理员。
六、取得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类二级注册执业资格、省监理工程师以及省监理员证书的省外监理人员,在我省只能担任监理员。
七、省内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在同一设区市最多可在三个在建项目上从业。省内监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设区市从业。省外监理人员只能在一个在建项目上从业。
八、所有在我省从业的监理人员持有的执业资格证书不得同时注册于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单位。
九、所有在我省从业的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人员不得实行押证管理,但应要求企业及时将在建项目及人员信息在“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内予以备案。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