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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管理的通知
2014/8/20 17:02:03

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范我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行为,提高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确保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和《预拌砂浆》(JG/T230)、《预拌砂浆技术规程》(DGJ32/J230)、《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预拌砂浆质量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断加强生产企业的质保体系建设
1、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建立健全产品生产质量保证体系,保证产品质量。
2、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获取江苏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手续后,向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核查,核查合格后,方可生产。    3、企业应要求设置符合检测环境的专门试验室,配备相应试验人员和仪器设备,具备相应各项指标的检测能力。
试验室负责人应为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持证上岗专职试验员配置不少于3人。
4、企业应加强生产原材料的检验,做好检验和验收资料存档工作。预拌砂浆批量生产前,应按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预拌砂浆配合比设计,并根据原材料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正。
5、自 2012年 1月 1日起,企业应将基本信息、人员、仪器设备、生产日报等信息及时录入“常州市预拌砼和预拌砂浆质量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并从 “系统” 统一打印质保资料。
二、进一步规范供需合同管理
1、预拌砂浆实行供需合同备案制度。生产企业与使用单位签订书面供需合同后,应及时录入“系统”,送至常州市工程质量监督材料检测科进行备案。
2、供需合同中应包括供应数量、供货日期、设计标号、有关技术参数、验收方法(包括取样方法和频率、试件制作和养护、产品技术指标的检验)、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
三、强化现场使用管理
1、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按照预拌砂浆的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
2、预拌砂浆进场时,供需双方须办理进场验收手续,并填写《预拌砂浆进场验收单》。供方应按批次向需方提供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应包括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出厂检验报告等。
3、预拌砂浆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产品说明书和标准规范编制施工方案,并对进场砂浆按下列要求进行现场见证取样复试。
预拌砂浆现场见证取样复试要求:同一单位工程使用同生产厂家、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的干混砌筑砂浆35t检验不少于一次,且每一楼层检验不少于一次。干混地坪砂浆每层且不大于1000㎡检验不少于一次,干混抹灰砂浆每层检验不少于一次,干混普通防水砂浆35t检验不少于一次。
4、在预拌砂浆施工时,使用单位应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做到随拌随用。加强各道工序自检、互检和专职人员检验,并应有完整的施工检查记录,按规定留置预拌砂浆试块。
四、切实加大监管力度
1、监理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加强对预拌砂浆的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理,并做好记录:
(1)履行见证取样职责,做好进场砂浆的复试,严把预拌砂浆进场质量;
(2)督促使用单位按标准规范和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贮存、使用和验收;
(3)对按规定应使用而未使用的工程和使用不合格预拌砂浆或使用时任意加水等违规操作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向工程所在地的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2、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及其生产过程的监督抽查,将预拌砂浆的使用情况纳入日常监督范围。
重点应抽查如下内容:(1)原材料质量及贮存;(2)配合比的设计及试验;(3)生产及试验仪器设备检(校)定和生产试验环境;(4)生产过程及配合比执行和计量情况;(5)相关人员的配备及质保体系运行情况;(6)型式检验、出厂检验、交货检验情况;(7)进场复验、贮存、使用、施工及验收。
3、预拌砂浆的使用作为文明施工单位考核、工程质量评优的依据。对检查中发现未按《通知》要求执行的企业将记不良行为记录。对涉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的违规行为,按相应规定处理。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